BUSINESS_TOS_CREW · v2 · 生效日期 2026年9月23日

戰隊帳號使用條款

本文件為機器翻譯。如與原文不一致,以原文為準。

第1條(目的)

本條款旨在規定於Sidewalk Entertainment Inc.(싸이드워크 엔터테인먼트 주식회사,以下稱「公司」)所營運之STEPIN平台(STEPIN應用程式、STEPIN Studio(以下稱「後台」)及相關網站)使用戰隊帳號之條件。

第2條(用語定義)

  1. 「戰隊帳號」係指為進行舞蹈戰隊活動及舉辦戰隊賽事,於後台建立之商業帳號。
  2. 「營運者」係指戰隊帳號之擁有者、管理員及成員。
  3. 本條款未規定之用語,依STEPIN服務使用條款、STEPIN錦標賽規則及STEPIN虛擬財貨政策之規定。

第3條(條款之公告與修訂)

  1. 公司應將本條款公告於後台畫面或連結畫面。
  2. 公司於不違反相關法令之範圍內,得修訂本條款,並於明示適用日期及修訂理由後,自適用日前7日起公告。對營運者不利之變更,應自適用日前30日起公告,並個別通知擁有者。
  3. 在取得對修訂條款之同意前,公司得限制使用公司所定之特定功能。

第4條(與其他條款之關係)

營運者使用平台時,除本條款外,並適用STEPIN服務使用條款、個人資訊處理方針、營運政策、社群指引、STEPIN虛擬財貨政策及STEPIN錦標賽規則。就戰隊帳號及戰隊賽事,如有內容不一致者,以本條款為優先。

第5條(戰隊帳號之建立)

  1. 已加入STEPIN服務之使用者,得於後台建立戰隊帳號。
  2. 首次建立商業帳號之使用者,須依公司所定方式完成行動電話本人身分驗證。
  3. 使用者得擁有之戰隊帳號數量,由公司定之。
  4. 如有輸入虛偽資訊或盜用他人名義之情形,公司得拒絕建立或刪除戰隊帳號。

第6條(角色、邀請與所有權)

  1. 戰隊帳號內之角色分為擁有者、管理員、成員,各角色之權限由公司於後台定之。
  2. 受邀請之使用者須同意本條款及個人資訊處理方針,始得接受邀請。
  3. 所有權僅得移轉予該戰隊帳號之活躍成員,移轉所有權之使用者仍保留為管理員。
  4. 擁有者於移轉所有權或刪除戰隊帳號前,不得退出戰隊帳號。

第7條(戰隊帳號之刪除)

  1. 僅於無尚未結束之賽事時,方得申請刪除戰隊帳號。
  2. 戰隊帳號刪除後,公司仍為依相關法令進行保存及應對爭議之目的,保存條款同意紀錄、處置歷程及賽事紀錄。

第8條(戰隊賽事)

  1. 戰隊帳號僅得舉辦不收取參賽費用之8強規模賽事,且同時僅得舉辦1場進行中之賽事。
  2. 除第9條之鑽石獎金外,戰隊帳號不得提供現金、獎品等獎金,戰隊帳號不產生收益及結算。
  3. 賽事內容如不符合相關法令、本條款或STEPIN錦標賽規則,公司得拒絕開設。

第9條(鑽石獎金)

  1. 戰隊帳號得於其持有鑽石之範圍內提供鑽石獎金,該鑽石於建立賽事時自戰隊帳號扣除。
  2. 賽事結束後,由公司將鑽石獎金支付予得獎者。

第10條(賽事之取消與移轉)

  1. 主辦者如欲取消賽事,須經公司核准。
  2. 如賽事違反相關法令、條款或營運政策,或難以正常進行時,公司得取消賽事或將其移轉至其他商業帳號,並將其理由通知主辦者。
  3. 賽事取消時,已扣除作為鑽石獎金之鑽石應返還予戰隊帳號。

第11條(參賽者資訊與賽事影片)

  1. 參賽者透過參加賽事,即非獨家、無償授權公司及主辦者得為賽事營運、轉播、宣傳及商業檔案頁面展示等目的使用賽事影片。賽事影片之著作權及肖像權仍歸屬於參賽者。
  2. 主辦者僅得為賽事營運目的,使用自公司取得之參賽者個人資訊及賽事影片,違反此規定所生之責任由主辦者承擔。

第12條(禁止行為與使用限制)

  1. 營運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:
    • 操縱比賽結果、代理參賽等損害賽事公正性之行為
    • 轉讓、出租、共用戰隊帳號或存取權限,或盜用他人名義
    • 舉辦虛偽賽事、助長僥倖行為
    • 於平台外向參賽者收取對價之行為
    • 侵害他人權利,或將參賽者個人資訊、賽事影片作目的外使用之行為
    •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、本條款、營運政策或社群指引之行為
  2. 如有違反情事,公司得採取警告、功能限制、取消賽事、戰隊帳號停權或刪除等措施。於停權期間,不得使用後台。

第13條(內容)

  1. 戰隊帳號所刊登內容之權利及責任歸屬於該戰隊帳號,戰隊帳號並保證其持有必要之權利。
  2. 戰隊帳號非獨家、無償授權公司得為提供服務及宣傳之目的使用該內容。
  3. 對於違反相關法令或條款之內容,公司得刪除或限制其顯示。

第14條(責任之限制)

  1. 公司於營運上、技術上有必要時,得變更或中止後台功能。
  2. 除公司具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公司對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、營運者、參賽者與第三人間之爭議,以及營運者所刊登之資訊,不負責任。惟依相關法令不得限制責任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5條(準據法、管轄與語言)

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令解釋,與本條款相關之爭議,以首爾西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。本條款以韓文原文為優先。

查看先前的版本